旅游服务合同 篇1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xx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州雹含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xx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接待服册笑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xx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肆陵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xx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xx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xx%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xx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xx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旅游服务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一、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二、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三、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标准内。
四、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日交清。
六、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九、转让
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十、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一、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旅游服务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第三条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日交清。
第六条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旅游行业的同行之间开展业务时,一般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但一些旅行社由于对备注、附言的不重视,导致付款环节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此本律师事务所以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为例,对付款时备注、附言的内容进行归纳,以期对各旅行社有所帮助。
一、尽可能以公对公的形式支付款项。
若收款人为法人的,应要求其提供公账;若收款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供以其身份证上姓名开设的个人账户;若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应分别要求其提供加盖法人公章或个人亲笔签名的《指定收款账户告知书》。
二、申请付款的部门或人员应填写包含款项金额、款项用途、款项性质、交易日期、出发地及目的地、人数在内的付款申请单。
1、款项金额:大小写、币种等。
2、款项用途: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的团费、地接综费、机票、车费、房费、餐费等,向游客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旅游退费等。
3、款项性质:预付款、定金、订金、尾款等。
4、交易日期:若向地接社支付地接综费的,为旅游团的集合出发的日期;若向航空公司、票代公司支付交通费用的,为航班起飞、轮船起航、汽车火车启程的日期;若向酒店支付食宿费用的,为入住当天至退房当天的日期。
5、出发地及目的地:向地接社付款时,为旅游团的集合地和旅游目的地;向承运人、票代公司付款时,为航班、轮船、汽车、火车的出发地及目的地。
6、人数:旅游者及领队、导游的人数。
三、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付款时,应在附言栏中按照付款申请单上的内容备注款项用途、款项性质、交易日期、出颂旁伏发地及目的地、人数等内容。以支付旅游费用为例:
1、如旅行社将一个2016年7月8日深圳成团的30人北京6天团交当地地接社接待。旅行社向地接社支付该团地接综费时,可备注:20160708北京6天30人地接综费。若出团前须支付预付款的,则可备注:20160708北京6天30人预付款;若回团后须支付尾款的,则可备注:20160708北京6天30人尾款。
2、如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或票代公司订2016年7月8日从深圳机场出发飞北京的30人机票。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或票代公司支付机票款时,可备注:20160708深圳至北京30人。若支付的是机票的部分预付款,则可备注:20160708深圳至北京30人预付款。
3、以月结形式付款时的注意事项。
若旅行社和票代公司约定采用月结的形式结算的,则应在付款前要求票代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该月机票款的明细清单,清单上应包含标题(如2016年6月份机票款)、每一趟航班的起飞日期、降落日期、起飞地、目的地、乘机人数、机票金额、税、某趟航班客人因退改票可退还的费用等。旅野携行社收到此份清单后,即可在付款时备注:2016年6月份机票款。
若旅行社和地接社约定采用月结的形式结算的,则应在付款前要求地接社提供加盖公章的该月地接综费的明细清单,清单上应包含标题(如2016年6月份地接综费)、每一个团队的出发日期、回团日期、出发地、目的地、参团人数、领队姓名、地接费用、某一团因客人退团可退还的费用等。旅行社收到此份清单后,即可在付款时备注:2016年6月份地接综费。
由于各银行对附言栏的规定不一致,可能出现某一银行账户的附言栏可输入字数较少的情形,此时应灵活应对,可将“2016”、“地接”、“至”、“人”等字省略,但应尽量保留上述的关键信息。
【作者:赵雷军律师,主要从事旅游法律事务和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曾多次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能针对客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时给予专业法律意见和指导。从事的诉讼领域涉及:旅游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赵律师一直秉承永远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以睿智、卓越的思维办案,以诚信、坦荡的心态做人的理念,为启拿企业保驾护航。】
如果你是以实习的身份的话,地接社是可以安排你免费跟团的,但是,如果你是以个人的身份(带导游证)的话,你不需要购吵烂买门票,但是需要支付房费,餐费,交通费等伏散自理费用,当缺碰氏然,相关费用还有有所减免的,要具体区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扣除的费用仅限于旅行社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部分的费用。旅行闹老社自身发生的费用不能扣除,并且如果旅行社用自己的车接送旅客、为旅客买保险、发给旅客帽子等旅行用品的支出,也不能扣除。
2、扣除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冲耐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散弯春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旅行社需要注意,只有取得上述合法凭证才能扣除。
你去看看以前的报价单就明白培做行了,上面明确标明了收费项目,还有费用。而你需要的只是你们内部的各项实际花费费用的明细而已。这之配哗间的差额就是你们的利润了,不是么~~
例如房费,你从酒店拿到的房价加上一点利润就是你要报出去的价格了。
车费,船/机票,餐费也是一样的胡禅道理。再就是导服了呗。
如果还是不明白那就看前辈们操作一遍就明白了。这点事很简单的。
第五章对旅游者个别要求的处理
本章所涉及到的个别要求:是指参加团体旅游的旅游者提出的各种计划外的特殊要求。并简单阐述导游人员应如何正确、妥善地处理旅游者的特殊要求,而使旅游者的愿望得到满足。旅游者是导游人员的服务对象,满面足他们的要求,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旅游生活是导游人员的主要任务。旅游者外出旅游一般都会产生求全心理,同时参加团队的旅游者也存在着个人潜在的目的,这些潜在的目的因人而异。此类旅游者常常向导游人员提出各种计划之外的特殊要求、意见或建议。甚至有些旅游者会提出一些苛刻的要求,或对旅游活动的安排横加指责,一味挑剔,给导游人员的工作增加了难度。面对个别旅游者的苛刻的要求和过分的挑和闹羡剔,导游人员一定要认真倾听,冷静、仔细地分析。决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断然拒绝。不应在没有听完对方讲话的情况下就胡乱解释,或表示反感、恶语相加,意气用事。对实事求是;处理问题要合情合理,尽量使旅游者心悦城服;导游人员千万不能一口回绝,不能轻易地说出“不行”两字。当然,旅游团队中也难免有无理取闹者。如有偶遇,导游人员应沉着冷静、不卑不亢、不伤主人之雅又不损客人之尊,理明则让。经过导游人员的努力仍有解决不了的困难时,导游人员应向接待社领导汇报,请其帮助。
第一节餐饮、住房、娱乐、购物方面个别要求的处理
旅游者在食、住、行、游、购、娱方面的满足,是旅游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导游员应高度重视旅游者在就餐、住房、娱乐、购物方面提出的个别特殊要求,认真、热情、耐心地设法满足,使旅游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一、餐饮方面个别要求的处理
由于旅游者来自不同的国家、地区,因其宗教信仰、民族生活习俗不同、体质、年龄的差异,气候的变化等诸多原因,会在饮食方面提出各种特殊的要求。例如:不吃油腻辛辣食品、不吃猪肉或其他肉类食品,不吃某种蔬菜,甚至不吃盐、糖、酱油、味精、唤拍面食等。本节中就其中常见的八种情况讲述导游人员的处理方法。
(一)对特殊饮食要求的处理(记住)在饮食方面经常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旅游协议中注明旅游者在餐饮方面的特殊要求;另一种是在协议中注明,旅游者在抵京后或到达餐厅后才向地陪提出特殊的用餐要求。无论遇到哪种情况,地陪都要尽可能地满足其要求。
1、仔细核实认真落实若所提出的特殊餐饮要求在旅游协议书中有明文规定,并在接待计划中明确注明了的,接待社有关部门应提前安排,订餐时告知餐厅。地陪在接团前应认真核实接待计划,用餐当天与餐厅联系,提前落实,不折不扣地兑现。
2、积极协助尽量满足若旅游团抵京后或到定点餐厅后临时提出要求,则需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地陪应立即与餐厅联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其要求;如情况复杂,确实有困难满足不了其特殊要求,地陪则应说明情况,协助旅游者自行解决。如:建议旅游者到零餐厅临时点菜或带他去附近餐馆(是旅游定点餐馆)用餐,餐费自理。
(二)要求换餐:积极协助差价自理在京活动的旅游团,由于一般情况下,计划中的便餐均为中餐,因此有些海外旅游者,尤其是西方入境旅游者对用中餐有所不适。前几顿饭吃中餐,出于好奇心和新鲜感,旅游者还愿意品尝,但几顿过后,有的旅游者便感到不合口味,要求换成西餐。还有的海外的旅游者对中餐极感兴趣,哪种风味都想品尝;国内旅游者到北京后不仅游兴高“食兴”也很高,对北京的各种风味都有愿尝试。于是也常常提出将便餐换成风味餐。总的处理原则是:积极协助,差价自理。(要求换餐情况:务必记住)
1、首先要看是否有充足的时间换餐。如果旅游团在用餐前3小时提出换餐的要求,地陪应尽量与餐厅联系,但需事先向旅游者讲清楚,如能换妥差价由旅游者自付。
2、询问餐厅能否提供相应服务。若计划中的供餐单位不具备供应西餐或风味餐的能力,应考虑换餐厅。
3、如果是在接近用餐时间或到餐厅后提出换餐要求,应视情况而定,若该餐厅没有此项服务,地陪就协助解决;如果情况复杂,餐厅又没有此项弯改服务,一般不应接受此类要求,但应向旅游者做好解释工作。
4、若旅游者仍坚持换餐,地陪可建议其到零点餐厅自已点菜或单独用餐,费用自理并告知原餐费不退。
(三)要求单独用餐:满足要求费用自理由于种种原因(团内旅游者之间闹了矛盾、不合群等原因)个别旅游者要求单独用餐。导游人员要先耐心做劝说工作,并请领队协调;如果劝说、协调无效,旅游者仍坚持要单独用餐,导游人员可与餐厅联系解决,但要告知其餐费自理、而且原餐费不退。
(四)要求在客房内用餐:视情而定酌情处理(记住)旅游者因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提出要在客房内用餐时,导游人员应作到:
1、先问清该饭店对此项服务的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由于饭店不同,有些饭店向住店客人免费提供客房内用餐服务,而有些饭店则要按餐费的15%—30%收取服务费。)
2、如果是由于旅游者生病不能去餐厅用餐,导游人员应积极与餐厅联系,请餐厅服务员将旅游者需要的餐食送到房间,如需交付服务费,应提前向旅游者讲清该店规定。
3、若是健康的旅游者希望在客房内用餐,则应视情况办理:首先问清饭店餐厅是否有此项服务,什么收费标准,告知旅游者,费用自理。
(五)自费品尝风味:积极协助满足要求(记住)有些旅游团在旅游协议中没有风味餐这项内容,或用过旅游协议中规定的风味餐后想再品尝一下其他风味,提出自费品尝风味的要求。这时地陪的作法可有两种选择:
1、请旅行社预定。地陪先告知接待社有关人员,请其报价(其中包括风味餐费、车费、服务费)。向旅游者讲清所需费用,若同意前去用餐请接待社有关人员预定。地陪要按预定时间带领旅游者前往风味餐厅用餐。
2、地陪协助旅游者与餐厅联系,订妥后旅游者可自行前往。切记:不论那种情况,须告知旅游者风味餐订妥后须在约定时间前往就餐,若不去用餐,需赔偿餐厅的损失。(离用餐时间越近,交付的损失费越多。)
(六)要求推迟晚餐时间:尽量满足耐心解释这是地陪在餐饮服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旅游者的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西方国家的旅游者用晚餐的时间与我国的习惯差异较大,经常会遇到旅游者要求推迟用晚餐时间,在夏季尤为突出。当旅游者提出此类要求时,地陪应与餐厅联系,根据餐厅具体情况做相应处理:一般情况下,地陪要向旅游者说明餐厅供餐时间是固定的,过时用餐须加付服务费。也有的餐厅只有固定的服务时间,不提供过时服务。遇到此种情况,地陪应向旅游者解释清楚,劝其入乡随俗,按照餐厅供餐时间就餐。
(七)要求增加菜肴和饮料:满足要求费用自理同一收费标准的旅游团用餐都是统一菜单和饮料(只是由于季节不同,菜的品种不同)。因此,用餐时如果旅游者提出要求添加菜肴和饮料时,应满足其要求。但需提前讲明费用自理。
(八)旅游者不随团用餐:同意要求餐费不退旅游者由于某种原因不随团用餐,如:外出自由活动、访友、生病、疲劳不想用餐,地陪应同意其要求,但应向其讲明餐费不退。
二、住房方面个别要求的处理
旅游者外出旅游,休息好是使旅游顺利进行的保证,住好是休息的前提,住房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对于旅游者在住房方面提出的要求,导游人员一定要尽力协助解决。
(一)要求调换饭店:弄清情况酌情处理(记住)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向旅游团(者)提供的饭店与计划中的不符,地陪应与接待社有关人员联系努力协调,尽量使旅游者满意。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
1、接待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是同的饭店但不是合同中注明的饭店:团体旅游者在实施旅游之前,会从旅游协议合同书中得知旅游期间在什么城市下榻于哪家饭店,享受什么的住房等(均有明确规定)。因此,旅游者每到一站都非常清楚自己在此地住哪家饭店。
2、接待社向旅游者提供的饭店低于合同中规定的饭店或住房标准:这种情况旅游者是不会同意的。即使是同的饭店替代协议中标明的饭店,旅游者都会提出异议。更何况提供的饭店或客房低于标准?旅游者提出换饭店,地陪应随时与接待社联系,接待社应负责予以调换。如确有困难,按照接待社提出的具体办法妥善解决,并向旅游者摆出有说服力的理由,提出补尝条件。
(二)要求调换房间: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记住)
1、如果由于饭店客房不干净。(如有蟑螂、臭虫、老鼠等)旅游者提出调换房间,应满足其要求。如客房内设施缺损,如客房内设施缺损,尤其是房间内卫生间达不到清洁标准时,应请服务人员立即打扫、消毒,如旅游者还不满意,仍提出调换房间应,与饭店有关部门联系满面足要求,予以调换。
2、若旅游者对房间的朝向、层数不满意,要求调换另一朝向或另一楼层的同一标准客房时,若不涉及房间价格并且饭店有空房,可与饭店房部联系,适当予以满足,或请领队在团队内部进行调整。无法满足时,应做耐心解释,并向旅游者致歉。有的饭店,朝向不同的同一标准客房,价格也不一样。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向旅游者讲明,若其同意交差价,饭店又有空房,可以满足其要求。
(三)要求住更高标准客房:尽量满足差价自理(记住)
1、旅游者要求换本饭店内的高于合同规定标准的客房,地陪可直接与饭店联系,如果该饭店有空房,可以满足。但要向旅游者提前讲明要交付房费差价。如饭店没有符合旅游者要求的客房,应该旅游者解释清楚,求得谅解。
2、旅游者要求住高于合同规定的饭店,地陪可与饭店联系,如该饭店没有空房,旅游者又同意交付原订饭店的退房损失费和房费差价,可予以满足。
3、以上两种要求落实后,地陪要将变化的情况向接待旅行社有关人员报告。
(四)要求住单间:协助解决房费自理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一般在饭店住标准间(即双人房间)。由于旅游者的生活习惯不同或因同室旅游者之间闹予盾,而要求住单间。导游人员应先请领队调解或内部调整,若调解调配不成,饭店如有空房,可满足其要求。但导游人员必须事先说明,房费由旅游者自理。(一般由提出方付房费。)
(五)要求购买客房中的摆设或物品:积极联系协助解决如果旅游者看中客房内的某种摆设或物品,要求购买,导游人员应积极协助,与饭店有关部门联系,满足旅游者的要求。(六)要求廷长住店时间:帮助联系房费自理由于某种原因(生病、访友、改变旅游日程等)而中途退团的旅游者提出延长在本地的住店时间。可先与饭店联系,若饭店有空房,可满足其要求,但延长期内的房费由旅游者自付。如原住饭店没有空房,导游人员可协助联系其他饭店,房费由旅游者自理。
三、娱乐活动方面个别要求的处理
同一个旅游团的旅游者由于个人爱好、文化程度、欣赏水平不同,难免会对文艺活动提出各种要求。导游人员不应强求统一,本着“合理而可能”的原则,妥善处理。
(一)要求调换计划内的文娱节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旅游团在一地是否有文娱节目的旅游团,一般在旅游协议中都有明确规定。凡在计划内注明有文娱节目的旅游团,一般情况下,地陪应按接待社的具体安排,准时带领旅游团到指定的娱乐场所观看文艺演出。在接待社按计划中已注明的文娱节目安排好之后,旅游者又要求更换或团中部分旅游者要求观看其他演出。此时地陪的处理方法是:(记住)
1、如全团旅游者提出更换,地陪应与接待社计调部门联系,尽可能调换,但不要在未联系妥之前许诺;如接待社无法调换,地陪要向旅游者耐心作解释工作,并说明票已订好,不能退换,请其谅解。
2、如团中部分旅游者要求观看别的演出,可以协助解决,联系购票,但费用由旅游者自理,原票款不退。
3、若已决定分路观看文娱演出,在交通方面地陪应尽量设法提供方便:若两个演出地点在同一路线,可与司机商量,尽量为双方都提供方便。若两个演出地点不顺路则应帮助提出要求的一方另外安排车辆,但需事先说明车费自理。
(二)要求自费外出观看文娱节目:协助解决提醒客人注意安全旅游团在北京旅游期间,一般安排一次观看文娱节目。有个别旅游团计划内没有此项活动内容,但旅游者到北京后才向地陪提出要自费观看文艺演出或参加某种文娱活动的要求,还有的旅游团观看完计划内的文艺节目后,要求再增加,有两种处理办法地陪可酌情选择;
1、与接待社有关部门联系,请其报价。将接待社的对外报价(其中包括节目票费、车费、服务费)报给旅游者,并逐一解释清楚。若旅游者认可,请接待社预定,地陪同时要陪同前往,将旅游者交付的费用上交接待社并将收据交给旅游者。
2、协助解决,提醒客人注意安全。地陪可帮助旅游者联系购买节目票,请旅游者自乘出租车前往,一切费用由旅游者自理。但应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带好饭店的地址。必要时,地陪可将与自已联系的电话告诉旅游者。如果旅游者执意要求去大型娱乐场所或情况复杂的场所,导游人员采取第一种办法。
(三)要求找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断然拒绝如果旅游者提出要求找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或过不正常的夜生活,导游人员应讲清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断然拒绝。并严肃指出前往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和不正常的夜生活在中国是被禁止的,是违法行为,若此后出现此种违法行为后果自负。导游人员不应该提供任何不健康场所的信息,更不能一同前往。
四、购物方面的个别要求的处理
大多数旅游者都愿意在旅游目的地买些物品作为纪念或馈增亲友。虽然地陪已为每个团队都安排了购物时间,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旅游者还会在购物方面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导游人员应本着“游客至上”的原则,不怕麻烦。不图私利,设法予以满足。
(一)要求单独外出购物:视情而定遇到此种情况,导游人员可酌情做如下处理:
1、时间许右,尽力帮助,写张便条,叮咛嘱咐。有的旅游者从书中看到或听朋友们价绍,得知某种物品在京有售,向地陪提出要单独外出购物。这时,地陪要予以帮助并当好参谋:了解其所需商品,建议他到某家商店去买或同时介绍几家商店由旅游者自已选择;必要时为旅游写张中外文便条(写明商店名称、地址、旅游者所住的饭店名称,如是外国旅游者还应写上几句简单购物用语),备用。
2、离京当天要劝阻,以防误机/车。如果旅游者提出单独外出购物是在该团离京的当天,地陪要劝阻其不要单独外出,以免误了飞机和火车。如果旅游者不听劝阻,执意要求单独外出,地陪应当着其他旅游者的面,向其讲清利害关系,若出意外后果自负。
(二)要求退换商品:积极协助设法解决旅游者在购买之后发现购买的商品是残次品、计价有误或是由于对所购商品不满意等原因,要求地陪帮助退换:地陪责无旁贷,应积极协助,想方法帮助解决,必要时一同前往。
(三)要求再次前往某商店:协助解决满足其要求旅游者想购某一商品,出于“贷比三家”的考虑或对于商品价格、款式、颜色等犹豫不决,当时没有购买。后来经过考虑又决定购买,要求地陪帮助。对于这种情况,地陪应热情帮助:如有时间可陪同前往,车费由旅游者自理。若因故不能陪同前往可为旅游者写张中外文便条,写清商店地址及欲购商品的名称,请其乘出租车前往。
(四)购买古玩或仿古艺术品:讲明规定提高警惕(记住)有些旅游者对古玩或仿古艺术品很感兴趣,要求购买。地陪应带其到国家文物商店购买(如:琉璃厂文物商店、古玩城、亮马收藏品市场);提醒旅游者买好后要妥善保存发票,不要将古玩上的火漆印弄掉,以备海关查验。如果旅游者要到地摊上或其他非法地点购买古玩,导游人员应劝阻,并告知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现个别旅游者走私文物的嫌疑,导游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五)要求购买中药材:告知我海关有关规定有些旅游者想买些中药材,并携带出境。导游人员应告知中国海关有关规定(数量、品种、限量等,有关内容见第七章)。
(六)要求代办托运:热情帮助酌情处理(记住曾是考题之一)北京市旅游定点商店都有代为消费者邮寄、托运商品的服务。旅游者在购买了较多、较重或大件的商品后需要托运时,导游人员一定要积极热情地帮助解决。如果遇到有旅游者想购买某种商品,但当时无货,旅游者离京想委托地陪代为购买并托运,对于此类要求,地陪一般应婉言拒绝。如提出方是重点旅游者或实在推托不掉时,应请示接待社有关领导,若领导同意接受此项委托,地陪应在领导的指示下认真办理委托事宜:先请该旅游者写好委托书,收取足够的钱款,(其中包括贷款、托运费和手续费。余额事后由旅行社退还委托者)注意相关信息,得知货到后应及时购买,并办好相关手续,将购物发票、托运单、托运费及相关费用收据一并寄给委托人。但寄出前要复印,将复印件交接待社保存,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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